论文提要:
网络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旨在创新法院与社会公众间的沟通交流渠道、拓宽双方间交流平台,其对司法公开起到推动作用并对司法公信力生成产生重要作用。目前,各种形式的网络公开在法院司法公开模式中不断得到推行,但在实践中仍遇到诸多问题,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网络公开的尺度衡量仍不明确。基于此,本文首先对网络公开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进行阐述,再从司法审判、司法公开的运行、司法公开的监督角度对网络公开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网络公开在推行过程中对司法公信力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剖析,从而引出在具体网络公开语境下如何把握网络公开的原则以及具体措施,着重阐述司法公开的尺度衡量。(全文共 6839 字)
随着新世纪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我们现已身处网络时代,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创新了沟通交流的新渠道,并且对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司法审判通过网络向公众揭起厚重而神秘的面纱,各法院开始尝试利用网络拓宽司法公开的途径,纷纷开通法院门户网站、法院邮箱、法院官方微博等来扩大与群众间的交流平台。就时下最为时兴的微博举例而言,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门户网站的微博平台上,以法院命名的微博注册用户已高达 2000 余个。法院借助网络平台发布法院图片文字新闻、刊登案例分析指导、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这使得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在程序方面更加透明,使得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法院的审判及审务工作,从而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然而目前的司法公开依然停留在理念层面即提倡公开、认同公开,具体到如何公开、公开的尺度等问题仍未明确,这是下文即将讨论的问题。
一、理论分析:网络公开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
(一)、网络公开的法理基础
在民主法治的时代背景下,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代表社会根本的意愿与利益。法学家科特威尔曾说过:“当法律达到有准备地从民德中分离出来的程度时,法律就削弱了它本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违背民德的法律就好像一堆废纸。” [1] 社会公众对于仅有程序价值或是违背主流价值判断的判决无法接受,因此增强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取向,是公众所企盼的民意与法律相统一的结果。社会公众所追求的价值观从本质而言与法律所提倡的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相契合的。民意与司法的完美契合正是对最高院关于“司法为民”理念的诠释,司法正通过各种公开形式向公众展示其公平、正义的内涵,这恰恰与公众所企盼的民意相吻合,而这正是作为司法公开形式之一的网络公开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网络公开的价值取向
让“权利运行在阳光之下”是有效预防及减少权利滥用的有效举措。网络公开的宗旨正是如此,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主要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服务、公开庭审过程、社会公众开放日等方式起到法制宣传、司法教育的目的,然而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公开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宣传教育功能而进步深化为权利监督功能,要求公开的范围进步扩大、受众的群体进步增多,网络公开正是顺应了当前形势下社会公众的需求。网络的快捷性与广泛性使受众群体可更大程度地了解法院和司法审判,与此同时,法院工作与审判工作得以真正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最大化的实现司法公开的改革目的。
二、实证考察:网络公开对司法公开产生的影响及困境
阳光司法理念的全面推行使得司法公开不再成为“一纸空文 ” ,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各级法院纷纷通过网络平台来彰显司法高效、公正、便捷的品质,进一步从程序、实体方面全面提升司法公开。目前法院借助网络平台助推司法公开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法院审务信息在线、庭审网络直播、远程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上网、官方微博发布等。网络公开类型的多样化,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中,从而提高对法院审判的信任度,这是网络公开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途径。虽然网络公开已逐步规模化,法院网站及官方微博亦日趋成熟,多样化的网络公开模式在为公众提供知民情、达民意的渠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因其缺乏制度化与规范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司法审判角度而言:思维方式的不同导致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相冲突
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使得公众得以自由、高效、快捷地掌握资讯变化,网络舆情也随之迅速形成、扩散,由于思维方式、事实认定、经验法则等方面的差异,使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容易产生冲突。日前社会反应强烈的“许霆案”、“飙车案”、“李昌奎案”、“彭宇案”、“吴英案”等典型案例中,社会公众都是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对案件进行跟踪了解,运用自身道德观对判决结果进行判断。公众认为应有的判决结果是以道德理念中所确认的“好人”、“坏人”标准进行区分,且该种道德认定特别容易形成群情激昂的网络舆情。与之相反,法院审判工作要求法官具备理性思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多根据证据所反映出的法律事实对判决结果进行判断,形成理性的司法判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法官基于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及理性思维的分析,判决结果亦是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所作出的判断。
网络公开较为容易聚集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的积聚若介入司法审判环节,会从根本上影响本该理性的司法判决结果,导致司法独立性受损,并进一步造成司法公正性与司法权威性受质疑。当一些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经网络公开后,面对汹涌而至的网络舆情,司法审判能否做到仅服从法律及良心判决,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受动摇?由于网络舆情引发的全民申讨及所谓的道德审判更是屡见不鲜,无不证实了网络舆情在介入司法审判环节后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因此,网络公开在聚集产生网络舆情的同时亦应对网络舆情进行正确的指引与疏导,避免产生因网络公开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动摇以至于司法审判等同于道德审判的局面。
(二)从司法公开的运行角度而言:网络公开运行机制的欠缺有损司法公开的社会效果
法院通过审判、网络、信访、媒体等沟通方式,尝试多渠道拓宽,使沟通内容多样化,沟通效果显著化。法院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工作部署、司法审判活动流程、审判执行情况的同时,也增进了法院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使群众感受到司法的透明性与公开性。然而司法公开在面对网络的资源共享性及传播迅速的特性时,因司法公开的运行机制的缺乏制度化与规范化,使其在实现过程中面临以下问题:
1 、个人信息遭泄露
当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措施在各级法院推行后,裁判文书上网的践行开始从封闭模式发展为开放模式,浙江全省法院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已达到 30 万余份。裁判文书的网络化所彰显的不仅是网络公开代表的审判技术现代化,更体现了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
网络公开涉及公众的知情权,然公开的信息中必然包含了个人隐私,特别是在裁判文书中记载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均经法庭查证属实,若相关信息泄露且遭人恶意利用对当事人将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在涉及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及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等民事案件。除了法院将裁判文书上网会涉及到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一些当事人也会将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刻意突出对方当事人个人信息并对判决进行段落式截取披露,这些披露的信息以及截取的片段不仅不能反映出判决主旨,而且往往容易误导公众对判决的理解。因此,在强调网络公开所确保的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必须确保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如何平衡好两者关系成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2 、网络公开信息混乱
目前网络公开的主要信息侧重于法院工作动态,裁判文书上网也限于典型普通案例,公布的信息相对形式化、更新相对滞后化,各级法院对于网络公开的内容范围、审核程序、发布平台均没有明确的统一,以至于公众在浏览地方法院网站时常只能看到“领导讲话”之类的宣传信息,却在一些社会性网站查询到法院裁判文书。当事人无法确信所知晓的信息是否属权威部门发布,所能确定由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又是公文式的政策宣传或是滞后、单一的典型案例说明,公布的信息对公众而言自然缺乏公信力。与此同时,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容易发现文书的质量问题,从文字层面的词句差错到内容层面的说理不明,当事人无法理解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法理解法官自由心证的依据所在,公众自内心怀疑法官的实际判案能力,基于此,对裁判文书的认可与信服更是无从谈起。对此,如何使法院所公开的信息对公众产生公信力以及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文书的说理性与逻辑性,成为当下法院在网络公开中所应特别关注的环节。
3 、判决结果遭质疑
“判决结果本身不能说明其正当性,其正当性需要判决理由的支撑。” [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追寻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所谓法律事实是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后所认定的事实,它需要各方当事人通过证据及观点的交锋、对抗,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最终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在审判实践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能完全统一,相反有时存在背道而驰的现象。 法官通过内心自由心证确认的法律事实会因缺乏逻辑推理及详细理由而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可 。 若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即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没有依照摆事实、讲道理、明证据、论法律的程序进行,对“为何这样判”没有进行详细论证,那么这样“含糊其词”的判决结果通常会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而网络公开使得社会公众产生质疑的途径更为宽泛,通过网络的衔接更多的群体可参与探讨同一话题,对判决的质疑声更容易形成一边倒的趋势,这无疑使司法审判案结事了的功效大打折扣。
“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集体存在的法官,都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 [3] 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对判决的认可与信服,只有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信服,司法权威才能真正确立,而司法权威的确立才能确保司法真正发挥作用。在此情形之下,判决才不仅是一张白纸而是规范、指引公众言行的范例。
(三)从司法公开监督角度而言:民意沟通机制不到位导致民声表达不顺畅
“公开程度越大 , 了解法官公正裁判的活动及其结果的人越广泛 , 就越能对社会心理理性化产生深刻的影响。” [4] 当前,司法公开在民意沟通层面上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法院硬件设施落后,缺乏足够资金支持,所开设的民意表达沟通平台常年荒废,无法发挥功效;或者法院开设表达民意的平台缺乏专门管理制度,对民声所言不能及时作出反馈,这表达民意的平台亦形同虚设;作为司法宣传媒体的网站、广播、电台在公开信息时受到诸多限制,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交流。
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使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可以使全社会了解法律运作的具体情况 , 帮助知法、守法和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 ,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5] ,从而确保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司法、公正诉讼。因此,法院对于如何及时地听取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成为重中之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制电视节目走上荧幕讲述各类生活中常见案例,更多的公共网站可以查阅到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宣传的同时也发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法院和传媒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信息沟通渠道的缺失,使得传媒在越权监督或者司法不当限制媒体监督权的情况下,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无法得到有效的化解。 [6] 为改变现状,司法机关和媒体间都应相互理解、支持,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将为建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平衡机制提供基础,为广大媒体行使司法监督权在法律上给予保驾护航,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公开透明、保障诉讼公正正义。
三、对策探讨:网络公开语境下司法公开的尺度衡量
当前,司法公开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型”与“权利型”两种公开理念的博弈。只有在确定“权利型”公开理念的基础上,司法公开才不会被限定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才能真正体现出社会公众发表话语权的效用。基于此,司法公开才能呈现出“服务”模式,避免了司法公开的机械化和形式化。然无论如何界定司法公开,都需要把握一个尺度,遵循一定秩序。因此,我们在通过网络公开实现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公开尺度,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同时保证司法公开质量,实现“公而有度,开而有序”的司法公开效果。
(一)网络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公而有度,即要求法院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需具有广度和深度。法院通过网络公开的不仅是“领导讲话、工作动态”等自我宣传性质的报道,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庭审直播不再局限于典型示范性案例。法院应加强案件程序及实体上的公开范围,侧重于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相关信息的公开,使公众能看到真实反应法院工作动态的相关信息,例如在庭审网络直播、远程开庭审理等形式中,应注重庭审的调查与辩论,尽量做到当庭宣判,使得社会公众能更深刻体会到案件公开审理的主旨所在,同时网络直播的形式不再拘泥于简单的个案和示范案例的公开,对网络公开的庭审应常态化。
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离婚及商业机密的案件中必须把握“广度”,对其审判过程、审理结果并非一味公开,应有部分公开、选择性公开、不公开的区别。如对涉及国家利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案件,在不涉及公共利益且当事人理由充分的前提下,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律规定在裁判文书中不得对所涉商业秘密部分进行公开披露,除此之外部分仍旧可以公开;对涉及调解结案的所做的相关工作,因调解是通过法院固定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内容,调解需要当事人双方对各自利益让步,这些让步行为或者对社会公众会产生误导,但就当事人而言这是他们行使自由处分权的表现,因此调解结案的相关工作环节无需对外公开。除此之外,法院的其他案件类型均应予以公开。
(二)网络公开的具体实践“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开而有序,即要求法院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需具有秩序和顺序。法院通过网络公开是为了通过这种形式,及时收集、听取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及时发现解决,进而规范法院各项工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更好展现网络公开的效果,制定相应的规矩确定必要的秩序仍是首当其冲的。
例如,现各级法院都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通过该形式是为了让社会公众直接接触司法审判的内容,但这过程中,首先要求上网的裁判文书必须严把“质量关”,加强说理性内容;其次对公布裁判文书的流程应作出相应规定,裁判文书必须在生效后才得上传网络,且上传时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应做相应技术处理;再次,对于通过网络恶意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应建立问责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最后,对于不予上网的裁判文书原由进行说明,对法院决定不予上网的案件,应公开案由、案号及理由便于公众知晓。
就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而言,法院不仅在形式上更需要在内容上做到真正“与时俱进”。具体而言,微博在发布法院动态等工作信息同时,应侧重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例的分析评判;此外,法院应通过对微博运行的方式、规则以及发布的内容进行规范,来提高法院官方微博的关注度即粉丝数、评论数、转发数;同时,由法院设置专人对社会公众在微博中所做的评论进行整理,收集有价值的信息并及时回复,作出疑难解答,使得法院得以通过该平台及时疏导民意。
网络公开除了讲究秩序外,同样需要讲究顺序,就网络公开顺序而言分以下两点展开说明:
1 、有条件的案件先予公开
所谓有条件的案件意指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当前法院运用网络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分类,将争议不大的案件先行公开可在确保公开效果的同时,避免出现案件意外情况经网络迅速传播后造成网络舆情喷涌而至无法控制的恶劣影响。待网络技术成熟足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后,法院可再进步推行可公开案件的全面网络公开。
2 、案件应由实体公开转为程序公开
英国有句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 [7] 当前,社会公众对案件判决的关注往往集中在实体的处理上,这与我国法治发展进程相适应,社会公众在有限的接受范围内所能直观理解的是具体的判决内容,而对如何作出判决的程序过程无法深刻理解进而忽略不见。然而,程序公开作为一种法治理念,体现了程序对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影响,是法治进程中必须尽快迈出的一步。
程序公开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是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 [8] 在程序公开的过程中仍应注意相应事项:程序公开必须建立在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的基础之上;程序公开需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合法性和适用性。因此,法院在继续深化现有的案件实体判决公开的基础上,加大对程序公开的力度,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保证了公正基础上的诉讼效率。
四、结语
网络公开让社会公众获得与法院审判工作“近距离”接触机会的同时,也让法院将其审判工作置于公众眼皮下接受监督,这使得不仅法院的审判工作,法官的言行举止也成为社会公众评判的内容。通过这种司法公开模式,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建议与意见得以及时反馈,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能得以及时解决,增进社会公众与司法审判机关的交流、理解与信任,促进了司法审判工作进步规范化,逐步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为最终实现司法公开透明、保障诉讼公正正义奠定结实基础。因此,只有充分认识网络公开对司法公开所起的推动作用及对司法公信力生成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将单一的司法审判与执行模式转变为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对案件信息与法治观念的互动与共享,才能在社会公众面前真正树立一个公正、高效、正义的司法形象。
[1] (英)罗杰 . 科特威尔(潘大松、刘丽君、林燕萍、刘海善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22 页。
[2] 宋英辉:《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4 年第 2 期,第 32 页。
[3] 张忠斌、黄芙蓉:“关于司法的社会效果内洒之评析”,载《甘甫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第 25 页。
[4] 鲁千晓、吴新梅:《诉讼程序公正论》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8 页。
[5] 鲁千晓、吴新梅:《诉讼程序公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98 页。
[6] 段守亮,尹志君:《传媒和司法:互动中的碰撞与和谐 // 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出 2006 年版,第 806 页。
[7] [ 美 ]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1990 年版,第 48 页。
[8]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7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