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保险合同成立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5年2月6日 银发【1995】26号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该份合同是否成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周跃飞:吴绍军的行为已经丽水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属严重违规操作,串通诈骗的证据不足,故该行为不能认定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该行为属职务行为。作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吴绍军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证,原告也凭该保险证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年检手续,应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已成立,至于是否已交纳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另行约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被告理应按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理赔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车辆损失,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20%的绝对免赔率,理应由被告赔付给原告人民币26199.6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司机和乘客的经济损失,因原告并未投保车上责任险,被告对此无理赔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关知识
保险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我国保险实践中,不承认口头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发保险合同,在正式保单交付之前,可以“暂保单”形式代替保单效力。
保险合同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要保书,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有规定,在保险人未正式接受之前,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
2、暂保单 临时保单,具有保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也称小保单。
4、保险单 正式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分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有: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以上所有主险和附加险均单独去年确定保险金额和理赔,相互不牵连。所要说明的是附加险必须在承保主险以后才能投保,是否投保附加险或投保几个附加险均是由投保人自己确定的,如果不投保附加险,则附加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