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结媒体广泛关注的原告葛红贝诉被告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教育局及周佳波等62名业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丽水市教育局与周佳波等62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5709.64元。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网、新华网、青年时报等十多家媒体进了报道。
我院审理查明, 2012年4月28日下午,原告葛红贝(女,汉族,10岁,莲都区人)在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97幢楼前的空地玩耍时,被从97幢楼顶坠落的瓦片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丽水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过33天的住院治疗后脱离危险。经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头部挫伤及后遗症与2012年4月28日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教育局(房屋业主)、周佳波等62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币216004.45元。
我院审理认为,丽水市莲都区灯塔小区97幢楼楼顶瓦片发生坠落造成原告葛红贝受伤,被告丽水市教育局及被告周佳波等62人作为该幢楼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浙江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该小区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涉及楼顶维护等内容,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我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