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成功调解一起被告为植物人的离婚案件,并当庭执行完毕,受得原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莲都区人)与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莲都区人)于200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0年5月5日,被告黄某某突发性脑出血,经多方救治后无法治愈,经评定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现处于植物人状态,失去生活自理能力。2012年11月12日,我院判决被告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5月23日,原告陈某某诉请离婚,双方对被告巨额医疗费由谁支付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争议较大,我院先后2次组织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祝某某(系被告母亲)和黄某某(系被告父亲)调解。
经多方努力,双方于7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