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的双眼真是没错,办案当中有时防不胜防。当事人或者一些低素质的律师,做些手脚,如果法官稍有疏忽就可能中了圈套,影响案件的公正。虽然不是法官主观故意,但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这是一个房屋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是房屋代管人。原告起诉称其将讼争房屋无偿给公司董事长的朋友居住,现房屋被被告占有,要求被告返还并腾出房屋。被告则认为其房屋是代管的,房主欠他钱,而且房屋装修豪华,很可能是原来的屋主购买的,原告不能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债权,被告是房屋代管人,不是实际的侵权人,因而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认为本案当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为物权,其二为债权,物权为对世权,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权利,而债权是侵权之债。一审在没有释明的情况下替原告选择了债权,因此撤销原判,指定本院审理。
对于经过一、二审的重审案件,相对来说,案件事实基本已经查明。开庭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告主张了物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使用权。本案案情很简单,原告当初借给居住的当事人出国后将房屋交付给岳父居住,其岳父出国后又将房屋交由本案的被告管理。现当初的借房者及其岳父均下落不明。被告辩称从房屋装修的豪华程度可以判断借房人当初可能给原告10万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借房人而不是开发商的原告,但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则提供了房屋是其开发的证据以及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房屋没有出售的证据。对于证据,被告方也无异议。本来如果有借房人的下落就可以查明事实,但根据反馈的情况看追加当事人是不可能。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无权占有该房的使用权。合议庭讨论后达成了一致意见。
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也许是某种预感吧!那天中午一吃完饭我就和往常一样去办公室。只是奇怪,平时我都是骑车上班,但那天我没有骑车,而是拉了车子一路走一路想,满脑子是上午合议的案件。原告主张房屋是他们的,仅是凭他们开发的,我们这么匆忙认定是否证据欠缺些。应该让原告提供房管部门证明该房没有出售的证据,而不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想到这,我不由加快了步伐。上班后跟其他合议庭成员谈了我的意见,他们认为还是这样谨慎些。
虽然不是我主审的案件,但作为审判长应该更谨慎些。于是我给原告代理人打了电话,要求原告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和房屋管理部门证明该房产没有登记的证明。原告代理人在次日反馈说因为房屋没有出售,房屋管理部门没有房产登记材料,故不同意出具证明。
对于这样的结果,合议庭几个人碰头后认为还是应该自己去查实一下才放心。没想到这一查却查出了问题,原告在原来一审上诉期间就已经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已经是他人了,原告根本就无权再来主张权利,当时二审就没查明这个事实。我们将该情况反馈给原告代理人。代理人核查后确认该房已经出售,是公司内部问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已经了结,但仍心有余悸。当初如果不去房屋管理部门查证,就导致错案了。看来在办案当中考虑问题还是要周全,一些细枝末叶的地方更是要注意。法官不能图省力,该要复核的材料还是要自己跑一趟,任何事实都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定案,要慎之又慎,才能将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多一份细致,多一份责任心。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