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涛等人诈骗罪退赔方案
(2021)浙1102执1326号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涛、邓国新、魏双镖、张坤鹏诈骗罪一案中,提取被执行人胡金涛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金人民币1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邓国新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暂扣款人民币5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魏双镖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暂扣款人民币1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张坤鹏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提取案外人严璐婷在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暂扣款金人民币9215元;提取案外人方陈艳在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暂扣款金人民币146067.27元,本案共执行到位人民币265282.27元。
本案中应退赔的受害人共计95名,应退赔总金额为人民币760648.24元,其中案外人严璐婷应退赔人民币9215元,案外人方陈艳应退赔人民币184857.57元,被执行人邓国新应退赔人民币208296.86元,被执行人张坤鹏应退赔人民币434615.44元,被执行人胡金涛应退赔人民币348143.02元,被执行人魏双镖应退赔人民币179411.81元。各受害人对应的退赔责任人互有交叉,具体退赔情况见退赔清单。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