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莲都法院依法妥善处置周某某(其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士官陈某)与丽水市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2012年7月27日,周某某在丽水市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冲床压伤左手手臂,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经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丽水市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周某某工伤待遇人民币69792元,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592.5 元,合计人民币85384.5元。2014年6月9日,因丽水市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周某某遂向该院申请执行。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歇业,唯一财产109台生产机器设备已抵押给银行。
2014年6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寄来专函,反映该部队士官陈某家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尚未执行。收到专函后,莲都法院高度重视,多次约谈丽水市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最后通过第三人的执行保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首期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