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化法院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沟通交流。经研究,建立政治处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诫勉和谈心谈话制度,现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处在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诫勉和谈心谈话。
第三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诫勉和谈话谈心,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政治处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部门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政治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任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政治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政治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诫 勉
第七条 部门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庭室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九)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一)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八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政治处提出意见,报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单位所属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院党组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政治处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一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政治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三条 受到诫勉的部门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四条 诫勉六个月后,政治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政治处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部门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部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谈 话
第十六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集体或单独约谈干部,也可以与日常工作监督、调研指导、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集中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干部个人也可以主动提出谈话谈心要求。谈话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在干部调整、交流时,及时开展任职谈话,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二)在干部考察考核后,适时进行反馈谈话,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考察考核情况,转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对在群众来信来访、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教育谈话对象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四)对在工作责任制考评中位于末位的部门领导,进行谈话预警,对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里“七个一律”、区里“六个一律”等纪律中,群众有反映但尚未查实的,进行及时提醒;
(五)在庭室领导班子出现矛盾、分歧,存在不团结现象时,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帮助班子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引导他们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影响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六)对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受到处理处分的干部,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分析根源、查找不足,鼓励谈话对象放下思想包袱,振奋精神,改正错误,认真工作,并动态跟踪了解干部现实表现;
(七)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较大困难、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帮助谈话对象消除思想压力、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他们克服困难、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决心;
(八)其他需谈话了解的事项。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干部接受提醒、诫勉和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诫勉和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政治处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诫勉和谈话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