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切实提高诉讼文书送达质量和效率,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送达原则
第一条 诉讼文书一般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也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证据等。
第二条 在审判执行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刑事审判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法警大队负责;民商事、行政审判案件的诉讼文书的直接送达由承办人员与送达组相互辅助负责,其他方式的送达由各审判业务庭自行负责;人民法庭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法庭自行负责;执行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由执行局自行负责。
第四条 立案庭在案件受理时,应将《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第三人)送达信息登记表》交原告填写;各案件承办人或送达人员在初次接待被告或第三人时,应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被告或第三人填写。
第五条 需要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或者调解的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当庭送达诉讼文书。
第六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地址的,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送达应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送达方式:
(一)受送达人有联系电话的,应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受送达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二)受送达人联系电话不明或者不愿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可采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
(三)受送达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其下落均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章 直接送达 转交送达 留置送达
第九条 直接送达的地域范围为莲都区行政区划范围,莲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外须直接送达的,报各分管领导核准。
第十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时将《送达回证》交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签收,签收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代签即视为送达。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义务签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送达人员可将诉讼文书交付当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或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转交送达。经确认已将诉讼文书转交受送达人的,视为送达。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包括: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其非同住成年家属、有辨别能力的同住人、受雇人、亲戚朋友、邻居、房主、出租人或居住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等;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办公地点的其他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等。
密切联系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非本人签收的,应注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当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或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转交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回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在《送达回证》上确认是否转交;未能转交的注明情况,对常年外出下落不明的,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出具证明,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送达人员签名后交回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转为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行为的,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时应由见证人在场签字证明,见证人不愿见证的,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见证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为送达。
第十四条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找不到见证人的,以拍照、录音等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场所,即视为送达;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录音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各案件承办人对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应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文书;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采取这种方式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也可自行送达或与送达组共同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人员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需有二人以上。
第十七条 送达组对各审判业务庭移送的诉讼文书应建立登记台帐,并在接受诉讼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如特殊原因需延期,报分管领导核准,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完成送达后,送达组应及时将《送达回证》移交各审判业务庭,并由审判业务庭负责在送达组登记台账上签字确认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各审判业务庭对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记载附卷,以备检查,确保程序到位。
第三章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九条地域范围之外的受送达人,除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可以通知到法院签收等特殊情况外,均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其他法院管辖区域,可发送委托函(注明联系方式)委托当地的基层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应将相关的司法文书一并交至受委托法院。
第二十一条 送达人发送委托函十五日后,受委托法院无回复的,各案件承办人应当主动与受委托法院联系,询问送达情况。确认无法送达的,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诉讼(执行)文书需邮寄送达的,应坚持普通方式(单、双挂号等)邮寄和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相结合的原则。确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应限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其他文书原则上不应以专递方式邮寄。
第二十三条 送达地址在城区及水阁、富岭街道和联城镇范围内且交通便利的,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应以专递方式邮寄。碧湖法庭受理的案件,送达地址在城区、碧湖、大港头镇区范围内或在丽水至碧湖、大港头公路沿线的,原则上应直接送达。
第二十四条 以专递方式邮寄的,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应注明交寄部门及经办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第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范围外或第十三条规定的送达地址内采取专递方式邮寄的,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详情单交件人处签字审核后,方可交付投寄。
第二十五条 邮政部门邮件投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各业务部门应要求邮政部门重新投送。
第二十六条 法院专递被退回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或者不详细而被退回的,要求原告更正或补充后另行送达;
(二)邮递不符合规定的(如邮局返回人民法院的是空白的回执),要求邮局重新送达或进行补记、作出情况说明,将程序补充完整;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七条 法院专递的诉讼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无回单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送达的邮件号码查询邮件送达情况,并把送达情况查询单进行打印附卷。
第四章公告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十九条 是否适用公告送达,应由送达人员进行送达后提出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审核后确定。送达人员应向被送达人住所地有关组织了解核实被送达人情况,并将不能送达原因和经过记录在案备查(记录于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公告底稿上附简短说明,说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由庭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1.受送达人在法院所在辖区的在法院公告栏张贴送达公告(如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同时在当事人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并以拍照方式固定,照片附卷。
2.采取登报的方式公告的,如受送达人在省外的,应送交《人民法院报》刊登,受送达人在省内的,应送交《浙江法制报》刊登,并将上述二报刊登的材料附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商事案件被告(第三人)送达信息登记表
2、民商事案件送达流程及公告送达审批表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被告(第三人)送达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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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达人信息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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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家属姓名、关系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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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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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送达流程及公告送达审批表
案由: | 案号: | ||
被送达人身份: | |||
阶段 | 送达情况 | 责任人 | |
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 | | |
邮寄送达 | | | |
直接送达 | | | |
留置送达 | | | |
承办人意见 | | | |
庭长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