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院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公文,须盖院印或院长印鉴的,必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正本方可用印。
二、监印员应认真负责审查,发现下列情况不予盖印:
1、原件严重差错:如无权或越权签发;文字有重大差错;文号差错等。
2、开具介绍信上未填写单位、地点、人员姓名,在空白信笺纸上需盖印而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的。
3、其他不予盖印的情况。
三、外单位与本院联合行文须盖院印或院长印鉴的,必须经院长同意。
四、需盖办公室印鉴的,必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
五、院印、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负责监印;院党组、院党总支印鉴由政治处负责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