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司法监督员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熟悉司法工作,社会联系面广,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
司法监督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人选中挑选。经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由本院党组研究确定,颁发聘书,聘期一任为三年。
第三条      司法监督员的任务是: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法院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公正裁判。
司法监督员的工作范围:
1、参加本院定期召开的工作座谈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应邀参与法院干警违纪案件的查处,调查事实,研究处理违纪干警;
3、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直接倾听群众意见;
4、旁听对群众有反映的案件的审理,在审判作风、审判程序、实体处理等各方面监督审判人员是否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5、列席法院召开的有关廉政方面的会议,检查监督上级廉政要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6、深入各庭、科、室检查了解廉政勤政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
7、参与法院制定修改各种有关廉政勤政方面的制度,并检查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法院组织的执法检查,提出批评、改进意见;
9、积极参加法制宣传,协助法院向有关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便于和群众联系,提高法院廉洁执法的透明度,本院将监督员的姓名、单位、住址、邮编、电话向其所在单位,所分管的片内的街道、乡、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有关驻地单位公布于众,使法院的廉政建设工作形成严密的具有雄厚群众基础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司法监督员属于兼职义务性工作,集中活动不宜过多,平时随时联系。
第五条      为帮助司法监督员了解法院工作,以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本院为每位监督员订阅一份《人民法院报》,送阅本院内部信息材料,具体由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司法监督员工作由本院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络。每半年召集座谈会一次,主要内容是由院领导通报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平时,政工、纪检、监察人员要与法院公正司法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
第七条      如遇重大活动或年终总结,需司法监督员参加的,由本院政治处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