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1、党组在进行工作时,必须依照党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议事范围,凡属院内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组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2、党组各成员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必须在党组集体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既要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又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摆在不适当的位置。
3、不能以党组会议代替院长办公会议,党组议事不能包揽一切审判和行政管理事务。
4、党组进行工作时,采取会议议事和工作巡查的方法,重检查、重监督,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学习制度
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每年年初,党组秘书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全年的学习计划,经书记批准后,组织实施,党组的学习采取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党组集中学习。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的提高,注重解决本院的实际问题。
党组各成员除认真参加党组自身组织和安排的学习外,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干警政治理论和审判业务学习。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组民主生活会是党组成员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增强团结、改进领导作风和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形式,必须认真坚持并不断完善。
2、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以检查党性党风情况为重点,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抓住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原则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内部团结。
3、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底召开,根据情况也可提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先由纪检组向党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理出问题和意见条目发给各党组成员参考,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通报会议的情况,接受干警的监督。
4、民主生活会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各成员,各成员需做好书面准备,提倡各成员会前开展谈心活动,主动征求意见,沟通思想。
5、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按要求提前报告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委,会议记录十天内报区委组织部。
6、党组成员除参加党组组织召开的民主生活外,作为普通党员,还要参加本人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四、廉洁自律制度
1、党组各成员要自觉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的一岗双责职责,除正自身、做表率外,必须对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门干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党组各成员一概不参加公司企业的开业庆典活动。
3、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单位,以组织名义宴请,必须回绝,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事前要说明情况。
4、参加各类活动,不准领取礼金、礼卡或其他有价证券。
5、党组各成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参与经商活动,不准在外单位兼职领取酬金。
6、不准托当事人办私事或报销任何费用。
7、不得因私过问案件。涉及个人亲属、朋友、同事的案件,包括虽不属明令禁止的代理回避范围,但确有亲属关系的律师代理的案件,在研究处理意见时应当主动回避。
8、党组各成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或保健活动,以及公款旅游或假借办案旅游。
9、因公出差以及公务接待必须节俭,不得讲排场,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