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1102民初1342号
洪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学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溪头乡青石村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3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金3210元的利息从2019年12月31日起,本金3145元利息从2020年3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800元;三、驳回原告丽水市中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人民币145元,由被告洪学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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