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102民初7576号
李勇生、陈建勇:
本院受理原告揭廷俊与被告李勇生(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留畈村69号)、陈建勇(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吴山底鉴村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02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揭廷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建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李勇生、陈建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揭廷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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