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当事人打赢了官司进入执行阶段,就认为马上能够得到赔付了,殊不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所有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这样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执行不力,要理性区分并注意: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交易。
2.强化财产保全观念,及时保全。
3.主动寻找财产线索,积极配合。
当然,遇到“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不是不管了,只是先终本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就随时恢复执行。
关于案件执行,小莲法官还想提醒您
01请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有效保障您自身的权益!
当事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尽量避免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02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也能够被执行!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提起析产诉讼主张自身权益。
注意: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根据协议予以执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03请及时申请到期“查、冻、扣”的续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至少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注意: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需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