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其宗旨是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为迎接世界水日,莲都法院开展“强化依法治水 携手共护母亲河”主题活动。
走访企业 宣传和督促环境保护
莲都法院联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一同走访企业,了解企业污水处理情况,实地调研企业的环保设备运作流程及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并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开展座谈。进一步提升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调查研究 探索生态修复新模式
为深入了解企业排污对溪流的影响,莲都法院法官前往河道旁实地调研走访,观察水质及排水口状况,了解河水的整体生态状况。并对往年涉企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进行梳理,进一步了解企业排污等生产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探索生态修复新模式,推动瓯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建章立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这是《环境保护法》赋予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起来看看在水污染防治中企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企业在水污染防治中的基本责任
1.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2.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控制指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向水体排放特定废水、污水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法设置排污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二、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会引发什么法律后果?
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规排放、超总量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工业废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为四: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未安装监测设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行为五:违规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列入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建设不符合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行为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