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大家的生活所需
都能通过线上购买
网购给予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
“买到假货”“货不对版”等情况也层出不穷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吗?
小莲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01网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维权时该向谁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官提示:如果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无法与卖家协商解决,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网络卖家的真实身份,而网络交易平台一般都保有在其平台注册卖家的真实身份,消费者可以存在争议为由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真实身份信息。
02 网络消费者遭遇欺诈,什么情况下能够主张“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惩罚性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不论何种交易方式中,卖家能被认定为“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赔三”请求的基础。但我国法律目前对“经营者”并无确切的定义,学界中比较认可的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该种生产经营活动需具有盈利性、持续性的基本特征,故法律中经营者的外延相较于一般人理解的“卖东西的就是经营者”的概念要小很多。在二手交易平台或其他特殊电商平台中发生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卖家的身份不以平台性质决定,而是看在具体商品交易过程特点是否符合“经营”特点。即使卖家长期经营网店,但在具体的某笔交易过程中不体现盈利性、相类似物品交易频率较低等,该卖家在该笔交易中都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经营者”,进而无法适用惩罚条款。
01购前
购买商品前应认真审核卖方情况,初步判断其是商家还是个人闲置账号,是属于经营性出售还是闲置性出卖。对销售网页通过视频、录屏等方式进行留存。
02收货
收到商品时做好开箱视频的留存,对于贵重物品应当在物流信息送到时进行开箱验收,以免事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03验收
在收到货物后如果不能马上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在收货后尽快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查验,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与商家进行联系沟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存在开箱验收时当场无法发现的问题时,也应注意及时留存证据。
04退货
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消费者需要保存好商品。如有的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是活物(如观赏性鱼类),为了便于后续的退货,消费者需要保存好商品的原样,避免退货产生新的纠纷。同时,消费者退货时还需要注意特殊货物的运输问题。如前述的观赏性鱼类往往价值不菲,其退货时的运输要求较高(附带水箱运输),很多纠纷案件中,买卖双方就是在退货时的运费承担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未能自行协商一致。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便就退货问题与卖家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05维权渠道
如果是网络购物的,除了与卖家自行协商外,还可通过交易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联系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交易平台虽可对买卖双方的纠纷进行“仲裁”但其结论性意见仅是作为第三方平台作出的调解建议,并无强制性,也非终局性。消费者如果不接受的,仍可以选择向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消费者如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需要明确提交卖家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可要求交易平台向你披露卖方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店名、昵称等往往并非卖家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