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莲都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信访老户妨害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庆元县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14年3月11日9时30分许,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民警以被告人涉嫌在境外网站发表非法言论为由,口头传唤其到岩泉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吴某某暴力抗拒,并将民警周某某右手手背抓伤。在被民警强制带至号牌为浙K0706警的警车后,被告人趁民警不备,用随车的简易千斤顶将警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碎并爬出警车,在第二次被强制带至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朝民警刘某某肚子踢了一脚,后被告人被岩泉派出所民警带至莲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叶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