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莲都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信访老户妨害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男,1942年9月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进京非法上访被白云派出所民警从北京带回丽水后,口头传唤至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办案民警同意,准备擅自离开白云派出所,值班民警叶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告人王某某打了叶某某脸部一拳,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将值班室桌上的电脑显示器推翻在地。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叶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