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我院民一庭2名法官前往当事人郑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浙江缙云县人,长期卧床)家中,上门为其办理款项领取手续,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称赞。
原告郑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我院提起诉讼。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赔偿62.2万元(已支付1万元,余款61.2万元),由被告张某某赔偿58.8万元(已支付8.8万元,余款分期支付)。7月3日,两被告按约将赔偿款共计71.2万元交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款项需由当事人郑某某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由于当事人郑某某长期卧床难以亲自到法院领取款项,如委托他人代办领款手续,我院也难以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
鉴于当事人存在的现实困难,我院民一庭法官主动前往当事人住所,询问其本人意见,并做好相关谈话笔录。经我院法官释明,当事人要求法院将款项直接汇入其指定的本人账户,目前上述款项已经支付到位。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