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胡宏武(男,43岁,浙江永康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胡宏武作为永康市冉昊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丽水经济开发区)的法定代表人,拖欠被告人王某某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41376元。2013年7月10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责令胡宏武于同年7月23日前将工资核算清楚并足额发放,其后胡宏武仍未支付。案发后,胡宏武向市人社局预交人民币15万元,并于2013年8月19日将其中的130534元支付给10名员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宏伟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市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