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我院一审审结一起涉案金额达1.8余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少伟(男,1959年12月出生,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梅丽君(女,1946年11月出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金爱珍(女,1969年9月出生)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为扩大企业生产,被告人张少伟与梅丽君等人商量以月利率1.5%至3.5%的利息(个别集资户以月利息7%至10%的利息),采取由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或者被告人张少伟个人出具借条、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由被告人梅丽君负责宣传介绍,在丽水市区等地向张水英等541余户不特定集资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金爱珍受指派负责办理集资借款手续。经鉴定,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961.94万元,累计归还本金人民币15582.42万元,累计支付利息人民币3503.50万元。截止2013年10月9日,仍有185余户集资户累计损失集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011.36万元。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汇入被告人张少伟个人账户供其使用和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另查明,因未参加年检,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被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真鲍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扩大企业生产规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8961.94万元,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该公司已被吊销执照,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但应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少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梅丽君、金爱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