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之贵,一在和(荷)而不同的君子之道。中华文化中的“和”不是不讲差异和矛盾的调合,而是指存在着差异性和多样性后的贯通融合。我们的司法制度既根植在这样的传统文化中就必须充分尊重本土资源,这要求司法裁判官员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适当位置,讲求的就是和而不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顾判决书”当然会因为隔绝了外界不良信息的干扰而确保客观中立,我们且不论绝对意义上的客观中立能否真正做到,然而当下的社会现状颇不允许基层法官如此的“与世隔绝,飘然于世外”,有时候甚至需要一点点能动精神。实质公正的需求需要我们必要的介入,而在介入的过程如何保持“不同”,不正是检验职业道德的试金石么?不正是考验司法智慧的标尺么?
    荷之贵,二在出淤泥而不染的廉洁之道。这也是古今君子恋荷的最主要原因。荷花“中通外直,不蔓不枝”象征着坚守原则,刚毅忠诚的品格,“香远益清,亭亭净植”显露出出尘离染、清洁无暇的特质。由此可以想到,法官职业道德如果仅仅立足于条文式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够的。将廉洁奉公作为一种道德操守植入心中,以求得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与内心虔诚信仰的相互印证,才是最终扼止司法腐败的良方。谁说良药一定苦口,“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荷花精神不恰似一阵拂面的和煦春风沁人心田么?
    荷之贵,三在和(荷)为贵的和谐之道。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发展。经历了近现代法学观念的启蒙,继受了西方法治理念,移植了先进的法律制度,何以现代法治大厦依然未能高耸云端?回归传统文化根基的起点作一番溯源式的考察,我们从在“和谐”二字上找到了答案。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在正确调处纠纷,从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纠纷解决的终端其实在社会生活层面。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在事实层面解决纠纷,而非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定纷止争。我们看到,优秀法官的典型从宋鱼水到陈燕萍,无一不是在法庭之外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结案,而更多的是从社会生活层面去抚平、修复、矫正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我想,做到了这一点,和谐二字方能书写的圆满、端正。